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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官制整理(3/4)

作者:为爱好裸奔
官员进行年终考核。

督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两个部门互相牵制,互相监督,不仅使监察机构的权力受到制约,对监察制度本身,也起到了维护的作用。

大理寺

中国古代掌管平反狱刑的官署。朱元璋于1367年置大理司卿,为正三品。

主要职责:审核天下刑事案件,有量刑不当的,要依据法律重新裁定,有错判误判的,要重新审理,不能放过罪犯,不能冤枉无辜。

刑部,督察院,大理寺合称三司法。刑部裁定,定罪,督察院调查,大理寺有权驳回,有重大案件,都要三司法会审。初审以刑部,督察院为主,复审以大理寺为主,如未经大理寺允许,犯人不得发配入狱或流放。

朝迁特派员

由皇帝选派亲信,大臣,代表皇帝到各个行省,地方,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巡查,并将情况如实回报给皇上。

翰林院

是明代通过科举考试汇集人才的地方,也是明代高层政治人物的输出之所。虽然翰林院不过是一个五品衙门,尚不如一个地方的府级单位,但其政治上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绝不是其他部门所能比肩或代替的,尤其在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方面具有特殊功能。翰林学士为正三品,他们并不参与实际的行政工作,一般只是负责教授皇室子孙,修编国史,帮皇帝起草文案。而且,只有翰林学士才能进入内阁,六部尚书及侍郎大部分都出身自翰林院。

翰林院的设立,反映了明代政府对政治人才,尤其是高层政治人才培植的高度重视和用心经营。

国子监

是明代国家管理教育的最高行政机构和国家设立的最高学府。掌管全国学生的教育。

二十四衙门(宦官机构)

主要有十二监,四司,八局。负责照顾皇帝及其后宫,子女起居饮食,以及皇宫内部的大小事宜。他们分工详细,责任明确。

厂卫制度(特殊的特务机关)

东厂,西厂,内行厂――由宦官组成,专门从事侦缉活动,并行事审判权。他们人数众多,形成了以京师为中心的全国性特务网,权力很大。

锦衣卫――由保卫皇帝安全的侍卫组成。朱元璋为了有效的控制臣民,赋予锦衣卫侦察,逮捕,审讯等司法权,并直接对皇帝负责。大理寺和刑部不得过问其审判活动。

由于厂卫制度是受皇帝指使的法外司法机关,具有独立的审查,缉捕,审讯权,不受法律和司法程序约束,破坏了正常的司法制度,导致了封建法制的紊乱,反映了司法制度的畸形发展,也表现出君主专制制度的腐朽,没落和残酷。

军权-五军都督府

朱元璋为分散中央军事机构的权利,撤销大都督府,改设前,后,左,右,中,所谓的五军都督府,并规定五军都督府管兵籍,掌军政,但无调动军队的权力。

兵部掌管军官的选拔和军令,但无直接指挥军队的权力。

这样,兵权也完全掌握在了皇帝手中。

地方官制

明代地方区域划分为省,府,县三级。除北京,南京外全国被划分为十三个省,分别是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山西,陕西,湖广和云南。

元朝时在各省设置行中书省,掌管该省的政,法,军权,号称“外政府”。因此造成各省各自为政,擅权自专,不听朝廷调度,形成分裂割据局面。朱元璋吸取前朝教训,废除行中书省,改在各省设:

承宣布政使司-主管一省的民政和财政

提刑按察使司-主管一省司法刑狱,诉讼事务,同时也是中央监狱机关督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对地方官员行使监督权。

都指挥使司-明政府设立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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