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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官制整理(2/4)

作者:为爱好裸奔
论朝中政事的得失,并可对朝中决策发表意见。

3.司法权――包括监察权和司法审判权。

4.审计权――对国家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避免财政上的不法行为。

5.处置权――有权处置犯法的官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斩后奏。

6.监视权――监视所有大臣及百姓的行为,举止,言谈等。

7.监军权――可监督军队事务。

8.调查权――调查,取证大小案件。

.特点

1.以司法活动为手段。

2.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交替的方式对地方官员进行考察监督。

3.职责十分明确具体,并且有相对的独立性。

4.只有进士或举人出身的人才能担任监察官。

5.追究失职官员的责任。

.积极作用

封建帝王为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的监控,都给了监察官很大的权力,监察官也的确在很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有效的防范和制止官吏贪污等违法行为。

2.限制了朝臣专权,结党。

3.打击地方割据势力。

4.维护中央集权。

5.纠正皇帝过失,防止决策失误。

而且,督察院与吏部分权并立,又互相牵制,更进一步产生了良性之效,有力维护了王权。

朱元璋极其重视督察制度,因为他出身贫苦,做过和尚,亲身经历了元末的残暴统治及农民起义,深知元朝无视法纪,官吏极端腐败,农民备受困苦,是其败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朱元璋极其痛恨贪官污吏并制定了严苛的刑法来惩治贪官,例如,地方官贪污60两以上就要处斩,还将其做成草人(把人皮拔下来,添上草),挂在官府两边,警惕其他官员。

虽然明朝对官员贪污的处罚如此之严,却还是不断有官吏贪污,这是因为明朝官吏的正式工资是历史上最少的。

但是明朝的督察制度还是有它的历史局限性。

.局限性

1.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专制社会,一切法律,制度都是为了巩固皇权,维护封建君主专制。明朝的监察官员只有“弹劾权”,并不能直接对贪官污吏进行处理。因此,对官员的监察效果,对制度执行的好坏,往往取决于皇上个人的品质及抱负。

2.明代的监察制度虽然发展的比较完备,在维护封建统治和巩固皇权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毕竟这些官吏是由封建官僚所组成,因此,其自身必然随着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日益衰落,统治集团的日益腐化而蜕化变质,最终沦为统治集团内部各个利益派别争权夺势的工具,从而失去了失去澄清吏治的制衡作用。

正如上面所说到的,督察院权力很大,几乎什么事都能管,所以为了规范这些御使的行为,朱元璋想了两个办法:

1.挑选书呆子,道学先生做御使。因为这个工作得罪人,而且也捞不到钱,所以道学先生最合适。

2.这些御使虽然权很大,但是官阶都很小(七品小官),使得他们不敢过于猖狂。

六科给事中

但是,即使这样,朱元璋还是不放心,于是他又建立了六科给事中来监督督察院和六部。其用意在于加强皇权,使最高统治者便于从中操纵。

对应中央六部,朱元璋在六科给事中设六科,各科设都给事中一人,官位七品。这些人的权力大到骇人听闻的地步。

1.他们如果认为以皇上的名义发出的赦令有不妥之处,居然可以将赦令收回。

2.皇帝交派各衙门办理的事件,由他们负责每五天检查督办一次。

3.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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