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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章 物证(2/3)

作者:小黑醉酒
开出的缴纳商税的凭证,通常是每次进出货物时开具一次,意味着商家已经交税。

其实,明代的时候商税并不是朝廷税收的主题,与前面的朝代一样,它施行的也是以包括户税和丁税的田税为主要税收,以包括关税和市税的商税为辅助税收的税收制度。

田税为主商税为辅的税收制度与社会生产水平的高低密不可分,因为古代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田地,可谓是农业经济为主的时代,故而田税就成为了支撑社会经济的支柱。

这种以田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已渐趋完备,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

到了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土地兼并之日盛,在不断清丈田亩、整理地籍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地、户、丁税的合并征收,并加强商税和盐、茶、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从而使得商税与货物课税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大明立国后,洪武皇帝由于出身贫苦,所以实行了让利于民的商业政策,商税制度非常简约。

大明商税的征收机构为各地的课税司局,朝廷虽然对课税司局有规定限额,但不务求增加,洪武帝认为:“税有定额,若以恢办为能,是剥削下民,失吏职也。”

因此,对那些没有完成定额的税课司局只核实而不问罪。

与此同时,征税的方法因为对像不同而有着差异:

对行商、坐贾贩卖的各类手工业品一般估算货物的价值,从价计征;对竹木柴薪之类,实行抽分;对河泊所产,徵收鱼课。

征税方式有本色,有折色,一般多以钞、钱缴纳。

大明的税率很低,通常为三十税一,也就是三十件货品征收一件货品当税,而且免税的范围极广,凡嫁娶丧祭之物,自织布帛、农器、食物及既税之物,车船运自己的物品,以及鱼、蔬、杂果非市贩者皆可免税。

由此一来,征税的范围就极窄,只有买卖亩宅、牲畜等要纳税,另外契纸要纳工本费,洪武二年规定每线契纸纳工本费四十。

为简化商税征收的手续,洪武皇帝还多次裁并税务机构,例如洪武十三年,一次裁并岁收额米不及五百石的税课司局三百六十四处,其税课由府州县代征。

而且,为了防止税课官吏侵渔,洪武皇帝还规定在征收商税的地方设置店历,也就是登记册,登记征税人的姓名、人数、行止日期等内容,以备核查,同时明示徵收商税的货物名称,未标明需要税的货物均行免税。

不仅如此,洪武皇帝还采取了一系列方便商业交易的措施,如洪武初年,由于南京军民的住房均由官府供给,而城内住户过多无空地以供商人贮存货物,故而商人皆贮货于船仓内或城外,这样既不便商业交易,又易受牙人,即经纪人的要挟,于是在南京沿江一带修建房屋,名为塌房,专门用来存贮商人的货物。

凡是到南京做生意的客商皆贮货在那些塌房里,交易时只准买卖双方进入塌房,禁止牙行进入。

洪武二十四年又规定,在塌房贮货的货物以三十分为率须纳二分官收钱,即塌房税。另外取三十分之一的免牙钱和三十分之一的房钱,不过兔牙钱和房钱用于支付看守塌房人员的费用,并不属于朝廷的税收。

永乐帝迁都后,又在北京城城外建立供商人贮存货物的塌房,给商业交易提供了诸多便利的条件。

因此,直至宣德朝甚至正统朝和景泰朝,大明的税收基本上都遵从洪武皇帝的祖制,实行让利于民的国策,这使得大明这一时期基本上没有发生过因为朝廷征收商税而闹出来的官司,因此此时闹上京城衙门更是从未发生。

所以当董友才表明账册里有税金印信的时候赵慕宇感到非常意外,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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