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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章 军功体系(2/3)

作者:小黑醉酒
败或者丢失城池,李云天也会给其军功。

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李云天作为统帅,着眼的是整个战局,而不是一城一战的得失,从全局来筹划他的战略方针。

如此一来,既增强了骁武军的凝聚力和执行力,也会使得各个将领安心于本身的职责。

对于基层军官和士兵的军功,李云天认定的标准主要有三点,一点是作战是否勇武;一点是战绩的大小;一点是是否完成战略目标。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中高级军官还是基层军官,李云天都实行各级主官负责制,即战斗的成败皆由各级主官负责,既立功受奖也承担罪责。

与骁武军的军功体系相对应的自然就是大明实行的“赏功体系”,永乐十二年,永乐帝参酌洪武、建两朝的升赏旧例,确定了将士的两种赏功方式,自此以后明朝基本沿用这两种不同的标准来制订将士赏功的细则。

一种标准是从战争胜败的整体出发,以士兵在战争中起到的作用以及勇武来确定功绩,简称“战功制”。

另外一种标准是以斩获敌人首级的多少来评定赏格等次,简称“首功制”,这里的“首”指的是被杀敌军的头颅。

通常来说,大明以首功四等、战功二等来确定参与作战将士的战功。

所谓“首功四等”应指明廷按立功地区、擒斩对象不同划分为“北边”、“东北边”、“西番苗蛮”、“内地反贼”四个档次给予不同的首功赏格。

“战功二等”指明朝以士兵在战斗的表现分“奇功”、“头功”两个名号来论功次。

另外,首功制除了以上四等外,大明中后期还出现了“倭贼”功次、“流贼”功次等,战功制下除奇功和头功外还有“次功”之名等

有明一朝,关于军功方面的条例繁多,各种赏格也屡经变易,不过战功制和首功制作为两大基础标准贯穿始终,此消彼。

洪武、建和永乐年间以战功制为主,这从永乐十二年军中赏罚号令可以看出:“凡交锋之际突入贼阵、透出其背杀败贼众者,敢勇入阵、斩将搴旗者,本队已败贼众、能救援别队克敌者,受命能任其事、出奇破贼成功者,皆为奇功;齐力前进、首先败贼者,前队交锋未决、后队向前破贼者皆为头功。

凡建立奇功、头功,其亲管头目即为报知,妄报者治以重罪。

行营、下营之时擒获奸细者,升赏准头功。余俱次功。”

由此可见,永乐时期对将士军功的考察主要依据的是战功制,虽然永乐十二年的赏罚号令中还有“哨马生擒虏贼一人来者,赏银三十两;斩虏贼首级一颗来者,赏银二十两”,依照的是首功制,不过这只是针对哨马获功而言。

自洪熙、宣德以后,大明军功的主要认定标准发生了改变,换成了以斩首多少论功的首功制,战功制为辅。

此后,尽管首功制成为明军功制度中的主导标准,但战功制未被完全废除,两种标准依然并存。

嘉靖四十年,戚继光被调往江西剿流寇,行前还专上书朝廷希望确定军功标准究竟是首功制还是战功制,并在后面建议“计今合当止以战次为额,如某处贼约若干,但能全胜,则约以悬赏若干,而不必论其首功”。

战功制之所以在洪熙、宣德年后沉沦,主要是因为借此冒、滥功者日盛。

首功制好歹还有首级来进行核实,战功制只须巧立名目就可冒功,其真实功绩难以考察,以致于常发生斩首不过几级,而升赏却有数十百人的“盛况”。

正德末年应州的一次战斗,斩首流寇不过十二三人,但却因为巧立“当先冲锋”、“赍旗督阵”等五花八门的名目,以至于官军获得升赏者不下数百,可谓冒滥之弊极矣。

由于战功制始终存在着冒功、滥功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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