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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章 法理之辩(1/3)

作者:泰梦
国大一开,就有许多代表要求修改宪法,宪法应不应修改,此处不谈,而会场上所以闹得如此一团糟,归根结底,还是吃了宪法第174条的漏洞的亏,宪法第174条文云:

宪法之修改,应依下列程序之一为之:

一、由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五分之一之提议,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四分之三之决议,得修改之。

二、由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得拟定宪法修正案,提请国民大会复决。

此项宪法修正案,应于国民大会开会前半年公告之。

上文第二款,立法院依法议决之修宪案,应于国民大会召开之前半年公告之,这是十分合理的。

其目的在使国人注意,有充分讨论之时间,并使国大代表及政府当局都能明白一般舆论的背向。

但是同条第一款为什么不作同样的规定呢?这是一个漏洞。

宪法是国家,绝大多数的公民没有机会表示意见,由二三千个代表一下子便可随便修宪,这是很危险的。

假如174条第二款。也规定由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五分之一所提议的修宪案,应于国大召开前半年公布,至少这次国大召开后,便不致因修宪问题开得满屋皆嘘了。

政协时代,按照张君劢的主张,将四权散布于人民,人民直接行使四权,是谓国民大会,即所谓化有形之国大为无形之国大。

其后执政党召开六届二中全会,坚决反对,执政党与在野党终于妥协,保持国民大会之形式,而减削其权力,使其职权仅限于

(一)选举总统副总统。

(二)罢免总统副总统。

(三)修改宪法。

(四)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

这次国大召开,总统副总统尚未选出,第二款“罢免”一项自然谈不到。

新的立法院尚未成立,第四款复决立法院的修宪案也谈不到。

宪法尚未实行,利弊得失尚不可知,一般意见都不主修改,所以真正的任务,乃在选举总统副总统。

除了选举总统副总统外,并无其他权力。

但国大代表,不甘寂寞,一开会就要求讨论国事,听取施政报告。

从法理的立场言之,凡此皆与宪法规定不合。宪法的条文中,国大代表并无此种权力。

政府当局宣称,此次召开国大,即为行宪之始,而不料国大一开,国大代表本身即做了破坏宪法的行为,同时政府居然接受国大代表的要求,各部会首长一一到会报告施政,亦即不啻政府也跟在国大代表的后面,从事破坏宪法。

所以这次的国民大会,在政府的原意,也许视之为行宪之始,而事实上,这次的国民大会,却变成为毁宪之始,国大代表和政府步伐一致,领导毁宪,这一点是使一切爱护宪法的公民,都引为遗憾的。

国大代表要求修改宪法,主要的动机是认为国大的职权大小,要设法增加国大的权力。

就人情言,他们这种心理我们是极能了解的。可惜国大代表忘了一件事,即他们只站在国大代表的角度上看国大,而没有从整个国家制度的角度上看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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