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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章 土司(2/3)

作者:小黑醉酒

明朝沿袭了元朝的土司制度,并在土人中设立了职和武职两种官职。

其中,武职由高到低为宣慰使、宣抚使、招讨使、安抚使、官使和蛮夷使等等,隶兵部武选清吏司,归各地都司管辖。

职从高到底为土知府、土知州和土知县等等,隶属吏部验封,各布政使司管辖。

值得一提的是,只有宣慰使、宣抚使和安抚使等武职获得者能称之为土司。

而土知府、土知州和土知县等职获得者不是土司,只是朝廷任命的一种由土人担任的世袭官员。

为了加强统治和控制,明朝还在重要的土司辖地内设置卫所,驻扎重兵,采用卫所和土司相结合的军事建制。

明代的宣慰使司衙门,也就俗称的土司衙门,设宣慰使一人,从三品;宣慰同知一人,正四品;宣慰副使一人,从四品;宣慰佥事一人,正五品。

宣抚使司衙门也属于土司衙门,设宣抚使一人,从四品,宣抚同知一人,正五品;宣抚副使一人,从五品;宣抚佥事一人,正六品。

无论宣慰使司衙门还是宣抚使司衙门,都俗称土司衙门,其中只有宣慰使和宣抚使由朝廷任命,其余的土官由宣慰使或者宣抚使自行任命。

除了土司衙门的土官外,土司还在自己的辖境内任命地方土官,其职务有总理、家政、舍把、旗、亲将、总爷、洞和寨等职务。

通常来说,无论是土司衙门里的土官,还是地方土官,一般由土司的家族成员担任。

宣抚使和宣慰使定期朝贡,按年交纳定额赋税,称为差发,战时听供朝廷征调,依照朝廷下发的的征发令提供土兵参与作战。

原本,土司所领之兵只有守土之责,无事则荷末而耕,有事则修矛以战,军无远戍之劳,官无养兵之费。

不过,随着土司制度的日趋完备以及与朝廷关系的密切,从明朝开始,土司所辖的土兵就成为了朝廷的重要兵源。

由于土司所处之地大多闭塞落后,故而土司的统治等级森严,其社会形式处于半奴隶社会半封建社会的境况,用严格的等级来确定权力和地位,尊卑之分鲜明。

例如:施行土司制度的地区,土地按照等级分配,土司占有肥田沃土,舍巳头人可分平地,土民只能在山坡上开一块“份地”。

在住房上,土司“纺柱雕梁,砖瓦鳞砌”;舍已头人“许竖梁柱,周以板壁”,土民则“叉木架屋,编竹为墙,皆不准盖瓦,如有盖瓦者,即‘治以潜越’治罪”。

因此,外界对此调侃道:只准家政骑马,不许百姓盖瓦。家政指的是土司任命的一种高级官员。

土司出巡时仪卫威严盛大,土民见之皆夹道拜伏,否则以谴责诛杀勿论也。

这意味着,土司在其辖区内有着无上权威,是握有生杀予夺的土皇帝,他们通常自称为本爵,土民称其为爵爷或者都爷。

由于土司所处的社会是半奴隶半封建社会,用士大夫的话来讲就是蛮荒未开化,故而土司通常对所辖的土民实行野蛮残酷统治的重要手段,其刑法有断首、宫刑、断指、割耳、挖眼和杖责等。

其实,在土司制度下,土司辖地内的土民与农奴无异,他们没有任何土地,所种之地都属于土司。

除了为土司提供繁重的无偿劳役和当土兵外,土民还要向土司缴纳或进贡各种实物,而这种封建农奴性质的制度,就是土司制度的经济基础。

朝廷对土司的继承制度并没明确限制,基本上按照父死子袭,子死孙袭,代代相传。土司有子则子袭,无子则弟或婿、妻以及侄辈都可袭。

土司承袭的年龄各朝也有所规定,明朝规定为十八岁,而清代改为了十五岁。

年幼不能承袭的土司,必须由本族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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